中國法院網訊(黃天宇)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蔣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這是如東法院今年宣判的首例“拒執罪”自訴案件。
自訴人徐某與被告人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如東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蔣某應歸還徐某借款本金十九萬余元。
因蔣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自訴人向如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東法院依法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材料,責令蔣某到庭接受執行談話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未能履行且未到庭。因未發現蔣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后自訴人發現蔣某在某餐廳就餐,遂向執行110報警。執行干警前往餐廳找到蔣某,責令其申報財產,并對其采取搜查措施。搜查過程中,執行干警發現蔣某在案件執行期間,財付通賬戶有大額資金流水,但其未如實申報財產變動情況,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但蔣某此后仍拒不執行。
如東法院將蔣某上述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證據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后自訴人為盡快收回借款,在咨詢相關法律機構意見后,依法向如東法院提起自訴。自訴人認為,蔣某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判處相應刑罰。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受理后,蔣某迫于法律的強大威懾力,其已將上述欠款全部履行完畢。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蔣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綜合考量蔣某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后,為維護國家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蔣某當庭表示服判,并深刻悔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