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律商聯訊特約撰稿 張鵬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一般三次審議后交付表決 (即“三讀”),因此,通常而言,二次審議稿與未來表決通過的修正案已非常接近。
相對于一審稿,二次審議稿有諸多調整。其中重要調整之一在于:引入部分外觀設計制度拓展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客體,激勵設計層面的創新創造。本文對該修改內容進行介紹,并結合比較法視角進行評析,同時對于該修改的重要應用——對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保護進行闡釋。
二次審議稿做了哪些修改
二次審議稿第二條引入了部分外觀設計制度。該條款指出:“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p>
這是關于外觀設計的定義,同時與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保護的客體,共同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判定規則。相對于現行專利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審議稿)》而言,本條文增加了“局部的”,旨在引入部分外觀設計制度。
部分外觀設計制度主要保護產品組成部分而非產品整體的外觀設計,從而拓展了設計創新的保護廣度。所謂部分外觀設計,又稱為“局部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上某一部分的形狀、圖案及位置關系進行的新設計,不是指對組成該產品的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國家和地區均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如美國、歐盟、英國、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等。通過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可以將專利制度保護的外觀設計延伸到產品的組成部分。例如,在沒有部分外觀設計制度的情況下,只能對汽車整體的外觀設計進行保護,即只有在被控侵權產品在汽車整體的形狀、圖案、色彩構成方面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才能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如果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獲得通過從而建立部分外觀設計制度,那么創新主體可以就車身前圍、車身后圍、車身側圍、車門、車窗、車燈等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從而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在上述部分與涉案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即使在車體其他部分存在較大區別仍然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由此,通過部分外觀設計制度,拓展了外觀設計創新的保護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