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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專利權司法解釋:補空之下仍有缺憾
    2020-10-21 10:25 來源:法人雜志 作者:潘俊林

    ◎ 文 律商聯訊特約撰稿 潘俊林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專利行政司法解釋》)。

    該解釋已于9月12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該司法解釋將適用于所有正在審理的一審和二審案件。

    《專利行政司法解釋》是首部針對專利行政司法階段的司法解釋,分別對專利(發明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實體問題,以及行政階段的程序問題做出了規定。

    從實體角度,該司法解釋的部分規定,不僅可對行政訴訟階段的審理做出指引,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統一司法尺度的作用,并且對申請階段的撰寫質量也有一定鼓勵和督促。從程序角度,通過司法解釋的內容,對部分社會關注的熱點做出謹慎回應,簡化了行政階段的司法程序。

    但是,從整體角度來看,該部司法解釋并非“大而全”,對于諸多焦點問題尚未一一涉及。此外,新規盡管在個別方面對討論較多的熱點問題給出了一定的解決方案,但仍有待進一步優化。從當前司法解釋的命名上看,未來應該還會推出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行政授權、確權階段的司法審查。

    權利要求解釋的相關規定

    從解釋權利要求的證據角度,《專利行政司法解釋》的第二、三條進一步肯定了說明書作為內部證據,具有優先適用的地位,公知常識類證據次之。這一規定基本上也與對當前民事侵權階段的司法觀點以及司法實踐相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相較于前兩次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版刪除了“專利審查檔案”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在筆者看來,刪除該部分表述體現了最高法在制定該條時的精細考慮,并非否定了審查檔案在解釋權利要求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該司法解釋適用于行政審判階段,審判目的和程序特點均不同于民事階段。因此,審查檔案的作用也會與專利民事侵權相關規定略有差異。專利行政程序通常包括授權和確權兩部分,在授權審查階段,審查檔案本身就可能成為被審查對象,專利行政機做出審查意見,申請人的答復不被接受時才會引發相應的程序。在確權審查階段,申請階段的審查檔案在案件中也往往會得到審查或參考,而且無效決定等相關內容本身也是專利審查檔案的一部分。因此,在行政司法階段,“專利審查檔案”本身就是審查對象的載體,再次要求對其進行參考并無必要,當前的規定應被看作是結合專利授權確權程序做出的適應性規定。

    另一方面,刪除該部分表述,客觀上并不會影響專利審查檔案在專利審判程序中的作用。結合當前司法解釋中關于證據的相關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認為審查檔案確有必要影響到權利要求解釋的情況下,可以將其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按照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仍可得到審查。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的審判標準

    《專利行政司法解釋》第六條到第八條總體涉及與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相關的內容。參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除與“權利要求是否清楚”有關的第七條變動不大之外,在正式發布版中,第六條(與“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相關)和第八條(與“權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相關)均產生了較大的變化。

    就總體方面而言,上述條款將“申請日”作為判斷“是否充分公開”和“是否得到支持”的時間點,對司法審查標準做了細化規定。通過增加“申請日”這一措辭,相當于對如何定位本領域技術人員這一角色做出了要求。參考《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除在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以說明書為依據”的章節中提出“對于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得當,審查員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之外,并未明確規定“申請日”為判斷“是否充分公開”或“是否得到支持”的時間判斷標準。司法解釋的此處規定有助于進一步明確對相應法條的審查規范。

    就具體內容而言,第六條和第八條的現有文本內容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可以有進一步的澄清作用。根據當前的內容,有助于在后續的實踐中給出更為清晰的指引。

    提交實驗數據相關的條款

    提交實驗數據始終是醫藥、化學等特定領域中專利授權、確權的焦點問題。這些領域研發投入大、研發周期長,申請人為了研發成果能獲得及時的專利保護,往往會在未得到充分數據驗證的情況下,先行提交專利申請,由此便可能產生缺少驗證數據的問題。由于說明書缺少有效記載的實驗數據,難以證明相應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或因數據的確實而導致說明書的公開不充分,進而影響到后續授權、確權階段的最終審查結果。

    《專利行政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藥品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提交補充實驗數據,主張依賴該數據證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實驗數據的真實性產生爭議的,提交實驗數據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實驗數據的來源和形成過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實驗負責人到庭,就實驗原料、步驟、條件、環境或者參數以及完成實驗的人員、機構等做出說明。

    當前解釋中的上述兩條針對醫藥領域提交實驗數據的情形做出部分規定,應認可此規定做出的進步。但是,客觀而言,當前的規定仍無法滿足上述特定領域廣大申請人和權利人的普遍訴求。

    首先,條款的適用范圍大大縮小。比較中美第一階段的協議,當前第十條的規定與協議中關于實驗數據提交相關的內容基本一致。與前兩次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頒布的規定第十條在適用范圍上也顯著縮小。從首次征求意見階段“化學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已縮小為當前“藥品專利申請人”。領域方面,從化學縮小為藥品;適用程序上,也縮小為專利授權程序。

    其次,實驗數據的證明作用可能“明增暗減”。正式版的第十條在未做過多限定的情況下,泛泛的規定可用于證明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創造性)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目的,司法機關應當予以審查。但是,如何利用實驗數據加以證明,變得不像之前征求意見稿那樣有跡可循,提交數據后的判斷標準較征求意見稿也不夠清晰。在當前的規定之下,降低了對專利申請人的指引,相應地增加了法院的裁量空間。

    再次,數據提交方的舉證責任更嚴格。在允許藥品專利申請人提交實驗數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相較于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也有所增加。按當前規定,如果雙方對數據真實性存疑,提交方應當提供證明來源和形成過程。但是,數據來源和形成過程可能并非申請人一方期望披露的內容,而且針對真實性的質疑較容易產生。因此,申請人在僅提交實驗數據的情況下,可能不足以滿足法院認可的標準。同時,當前規定刪除了征求意見階段,實驗數據真實性可通過第三方進行驗證的規定,減少了驗證數據真實性的途徑,變相提高了申請人提交實驗數據的舉證責任。

    就實驗數據相關的司法審查案例,之前已在北京高院出現多例。當前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與前述案例或其他規定所體現的觀點并不完全一致。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產業發展和權利人利益方面仍在尋求平衡,相應的司法實踐仍需進一步探索。

    外觀設計的司法解釋規定

    當前司法解釋通過9個條文對外觀設計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占據了該部司法解釋的較大篇幅。盡管篇幅較大,但在具體內容上總體與現有司法實踐或相關的審查標準基本一致。

    在個別條款方面,第二十二條對于在先權利的類型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但是將與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相關的內容進行了刪除。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了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權利不得沖突的原則。但是,此處的“他人”是否必須與無效程序的請求人相一致并未規定,在此前的兩版征求意見稿中,曾對相應的情形做出過細化,但在最終的正式版中還是刪除了此方面的規定。

    筆者認為,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適用的前提并不應當限定無效請求人必須是在先權利人。應當在專利法的體系下理解權利沖突的概念,并遵循專利先申請原則。從這個角度出發,可以不要求無效請求人必須為在先權利人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主張權利,由此,也能較為統一地保證專利系統整體穩定。

    除上述內容外,該司法解釋還從程序角度做了諸多的規定,包括部分撤銷決定、解決循環訴訟、明確了允許提交證據的情形等,都有助于簡化程序和訴訟階段實質審查的公平性。

    盡管當前的司法解釋對于諸多熱點或焦點問題(例如,創造性的判斷、修改超范圍以及優先權的判斷等)尚未涉及,但是,從該司法解釋的命名來看,未來可能會針對行政確權和授權進一步推出新的司法解釋。

    期待在最高法院積極統一專利司法審判的趨勢下,能夠制定和頒布更具指引性和穩定性的司法規定。(作者系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責編 呂斌)

    潘俊林

    潘俊林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知識產權,對技術相關產業具有深入的理解和業務敏感性,擅長復雜的技術類知識產權業務。他曾為三星中國的高級法律顧問,并代表三星處理了一系列的重大專利訴訟案件。

      (版權屬法治日報社《法人》雜志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摘編、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編輯:劉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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