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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發展方興未艾,數據作為重要的新型生產要素,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節,重要性日益凸顯。在國家層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已成為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場的當務之急。
□ 本報記者 張維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組建國家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這讓數據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數字經濟發展方興未艾,數據作為重要的新型生產要素,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節,重要性日益凸顯。
前不久,《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發布,從頂層設計層面推動數字中國建設,數據要素的作用在其中再次被強調。
如何推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更好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是當下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我國法律尚未對數據產權作出明確回應?!眹抑R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表示,在國家層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已成為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場的當務之急。
產權制度缺失掣肘市場培育
我國擁有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對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是一個數據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發達,用戶多且活躍,會產生巨大的數據資源,這是我們的優勢。如何規范這些數據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就非常重要了?!北本﹪視媽W院教授秦榮生說。
近年來,有關數據的制度建設正在加緊進行。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發布,其中要求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2022年12月,我國首份專門針對數據要素的基礎性文件《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發布。至此,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有了頂層制度設計,數據基礎制度的構建確立了原則和方向。
“在數據權屬、流通、交易、安全等諸多制度中,數據產權制度居于核心地位?!焙沃久粽f,“但恰恰在這方面,我們的制度還存在缺失問題。雖然民法典中有‘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首次將數據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但并未確立明確規則。數據安全法中明確‘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但也未列明數據權益的具體內容?!?/p>
致公黨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的《關于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構建數字經濟新生態的提案》中指出,“當前,數據要素在供給、流通、使用等環節均存在一定體制機制障礙,確權難、定價難、互信難、入場難、監管難問題日趨復雜?!憋@然,數據權屬作為數據流通和交易的前提,是亟須解決的首要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多起與數據權益相關的訴訟案件,如新浪訴脈脈案、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案、淘寶訴美景“生意參謀”案等?!皬囊焉У姆ㄔ号袥Q看,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從規制侵權行為的角度進行的消極性司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司法實踐的需要,但無法起到推動數據流通、交易的積極性作用?!焙沃久粽f。
數據產權制度的缺失成為數據要素市場培育的重大掣肘。歐洲調查顯示,54%的受訪者認為數據產權的不確定性是數據流通的主要阻力;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金融數據流通調查顯示,81.5%的機構也持類似觀點。
建立賦權性的登記公示制度
為此,在國家層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何志敏建議,借鑒以無形財產為客體的知識產權法,盡快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皩祿{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范圍,是將現有制度進行創造性轉化,實現數據保護與利用、數據獨占與共享平衡的最佳路徑?!?/p>
何志敏同時提出,賦予數據生產者一系列數據權利,激勵數據收集、加工、使用和流通。建立第三方強制許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明確數據合理使用的范圍。建立賦權性的數據登記公示制度?!爱斍?,數據登記已在各地試點,但存在登記條件不清、法律效力不足的窒礙?!?/p>
致公黨建議,按照有關文件關于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的框架性要求,研究確定不同參與主體擁有的數據權利,并通過細化制度給予明確和保障:就政務數據而言,政府部門作為數據資源的生成方,應具有數據資源持有權;個人(法人)作為數據的載體或對象,對本人的數據資源具有持有權、加工權和使用權;個人在獲取政務或商業服務時,經辦部門或商業機構具有有限的數據使用權,精準給予其使用時間、場景、次數限制;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和運營主體,具有數據的采集權和處理權,以及數據產品的經營權和受益權;監管部門具有相應使用權和監管權。
北京國際城市發展研究院創始院長連玉明也對數據產權問題非常關注。在他看來,數據產權問題是數字經濟領域亟須解決的堵點問題。
“加強和完善基于數據基礎制度的數據產權司法保護,推動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關鍵是要進一步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數據權利人對數據控制、處理、收益等合法權益,以及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數據為基礎開發的數據產品的財產性權益,妥善審理因數據交易、數據市場不正當競爭等產生的各類案件,為培育數據驅動、跨界融合、共創共享、公平競爭的數據要素市場提供司法保障?!边B玉明說。
制定數據交易條例迫在眉睫
明晰產權終究要為交易服務。近年來,數據交易所建設如火如荼。據統計,自我國首家大數據交易所成立以來,全國各地已經建立了50余所數據交易機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監事長遲日大認為應加快推動制定數據交易條例?!案骷壵荚诜e極探索數據交易的市場化落地措施,在上位法和相關技術標準缺失的情況下,不少地方政府在規劃管理數據要素流通與共享過程中,面臨著數據確權、數據定價、收益分配等問題。因此,填補上位法空白,加快推動制定數據交易條例迫在眉睫、勢在必行?!?/p>
上海市政協副主席陳群建議,進一步完善數據流通交易規則,探索數據價值評估和交易定價機制,規范數據流通交易行為,培育壯大數據交易規模。
中國移動浙江公司總經理楊劍宇說,應積極引導通信運營商、行業龍頭企業、平臺型企業等市場化主體參與數據要素交換平臺的建設與運營,構建共生共贏的生態體系;創新數據要素“場外”交易新模式,探索構建“數據經紀人”服務體系。
對于數據的流通與交易而言,壟斷很有可能成為障礙。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馬一德認為,避免數據壟斷,除了加強反壟斷執法、建立數字市場的事前管制規則之外,在數據產權保護中也應當明確保護的限制和例外。例如,對于單一來源數據可建立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強制許可規則,對公共數據要建立科學的開放機制,對科學研究教育等方面使用數據設置保護例外?!斑@方面需要充分結合現實需求、聽取產業界聲音加以確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