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治日報》 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網絡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所確立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之外,增加了透明度原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p>
“這是對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重要完善,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認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核心使命是確保信息處理的透明度從而保障個人的信息自決權。
石佳友指出,一方面,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透明原則意味著有關個人信息處理的相關規則說明必須易于獲取,易于理解,盡可能使用清晰和易懂的語言而非專業性術語,平臺不能大量使用一般用戶無法理解的、過于專業和晦澀的術語。另一方面,透明原則要求信息處理者應向信息主體告知處理者的身份、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信息透明原則是信息主體行使知情權、同意權的前提。
石佳友強調,在信息處理者自第三方獲取并處理個人信息的外包等場合即所謂“看不見的處理”時,透明原則對于保障信息主體的信息自決就尤其重要?!耙驗樵谏婕岸鄠€信息處理的主體,并且處理過程在技術上極為復雜的場景下,信息主體清楚地知曉信息處理者的身份、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范圍等必要內容,因此,對于其有效行使其信息自決權就尤為必要?!?/p>
值得一提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專門針對自動化決策在結果環節再次強調了透明原則的適用,明確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p>
“這意味著,透明原則是可以同時適用于個人信息處理過程及其結果的基本原則?!笔延呀榻B,目前在實踐中,一些信息處理者推行“算法黑箱”,僅讓信息主體知曉信息處理的入口及出口(結果),對于信息處理的過程,信息處理者則以技術中立、技術復雜性等借口來推卸責任。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這些規定,目的就是防止“大數據殺熟”,避免信息處理者在充分獲取消費者的相關信息之后,經營者利用其所控制的信息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歧視。在石佳友看來,未來,個人信息保護法透明原則的規定,將有助于應對平臺以“技術中立”等為借口的“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視”等現象。對于自動化決策而言,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透明原則的要求,信息處理者在信息處理的決策過程應對信息主體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尊重其對于信息處理的選擇權包括退出權。此外,還應確保決策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責編 惠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