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儲糧原副總經理徐寶義被“雙開”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寶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徐寶義毫無理想信念,對組織毫無忠誠之心,政治品行卑劣,長期大搞政治投機鉆營,大肆編造履歷,挖空心思跑官要官,并處心積慮試探組織態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為多人安排調動工作,破壞任職單位的選人用人制度;道德敗壞,大肆進行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借賭斂財,靠糧吃糧,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徐寶義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徐寶義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央行科技司原司長王永紅被“雙開”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原司長王永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西省紀委監委監察調查。
經查,王永紅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在職工錄用中,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在業務承攬、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額錢款。
王永紅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目無黨紀國法,追求低級趣味,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生活紀律,同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永紅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王永紅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藏格礦業實控人肖永明非法采礦獲刑
6月30日晚間,藏格礦業(000408.SZ)發布公告稱,藏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控人肖永明因犯非法采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00萬元。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認為,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青海焦煤”)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煤炭資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肖永明等明知青海焦煤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仍積極組織或參與開采煤炭,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肖永明曾為青海省前首富,青海焦煤曾是其間接持股企業。2006年,肖永明收購上海宏筑物資有限公司(下稱“宏筑物資”)全部股權,彼時宏筑物資持有青海焦煤40%的股權。2011年,宏筑物資轉讓了其持有的青海焦煤全部股權。2021年1月29日,肖永明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月25日,肖永明被執行逮捕;8月,法院對肖永明采取取保候審。
公告顯示,扣押在案的肖永明已退繳宏筑物資從青海焦煤獲取的全部違法所得2.94億元,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過,藏格礦業稱,該事件為肖永明個人事務。肖永明未在該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未參與任何經營決策,公司目前經營管理層人員穩定,生產經營正常。
肖永明出生于1964年,籍貫為四川省安岳縣,1998年涉足鉀肥行業。2016年胡潤百富榜中,肖永明以身家265億元位列全國第64名,為當年青海首富。2020年,肖永明曾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深交所曾給予他公開譴責的處分,并處以5年市場禁入。
藏格礦業創立于1996年6月,目前主要從事鉀肥、碳酸鋰的研發、生產與銷售。全資子公司格爾木藏格鉀肥有限公司為國內第二大生產氯化鉀生產企業,氯化鉀產能達200萬噸/年。藏格礦業也在不斷布局碳酸鋰產業。
“信和系”高管“非吸”超7億元獲刑
曾經的線下理財“四巨頭”之一信和財富,于2019年5月被警方立案偵查。時隔兩年,2022年6月再出判決。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涉案當事人系信和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信和財富”)高管孟某宇,涉案資金1200多億元,其中,孟某宇直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超7億元人民幣。
經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孟某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伙同他人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返本付息,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孟某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繼續追繳孟某宇違法所得,用于退賠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
1985年出生的孟某宇,年少成名,曾是信和財富的得力干將,案發前系信和財富事業部總經理。公開資料顯示,孟某宇曾多次接受媒體采訪,并在公開場合對互聯網金融相關話題發表觀點。
判決書顯示,一方面,孟某宇等人通過門店業務人員“地推”、媒體廣告等形式進行公開宣傳,在全國多地設立分公司、開設線下門店從事上述吸收資金業務;另一方面,利用“信和大金融”“金信網”“資產家”等線上P2P平臺,以債權轉讓的方式,與集資參與人簽訂《定向委托認購協議》《魔投系列服務協議》等協議,承諾高額回報,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0月起訴孟某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檢察院指控:孟某宇伙同時任信和財富總裁夏某等人,于2014年至2019年5月間,在信和財富、信和上融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內,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信和財富成立于2012年5月,以線下理財起家,天眼查APP顯示,信和財富曾在全國范圍內開設過409家分支機構。此外,信和財富在P2P業務方面發展迅猛,與信和大金融、金信網、資產家3家P2P平臺存在利益關聯。
(責編 王茜)